首页 组织机构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知识产权 办事服务 科技资源 公众参与
首页 > 科技资源 > 大学科技园
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01 21:22:00 来源:

  

     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速吉林省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建设,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吉林省科技产业化水平,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并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建设突出产业特色,突出学校、产业园区双依托,坚持地方政府主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大学科技园启动建设需经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符合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大学科技园。

  第四条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市(州)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协助管理和指导;高校和地方产业园区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五条大学科技园是吉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企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第六条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和产业园区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管理服务优势相结合,为推动高等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主要功能是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启动建设

  第七条各市(州)大学科技园申请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由市(州)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提交《建设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1);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予以认定。《建设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一所或多所大学和地方产业园区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建设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二)必须有地方政府明确的支持意见。

  (三)在产业园区内,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面积达1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含60%)。

  (四)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产业园区建设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一名具有孵化器建设经验的管理人员。

  (五)园内的拟孵化企业达到20家,50%与依托大学直接相关、其它应与依托大学技术服务相关。

  (六)具有充足的科技园建设资金,投入现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园区筹措设立的孵化基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七)园区应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八)鼓励建设专业化大学科技园。

  (九)地方政府、依托园区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各市(州)大学科技园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由市(州)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2);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予以认定。《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条 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一所或多所大学和产业园区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与目标明确。

  (二)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四)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面积达1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含60%)。

  (五)园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六)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八)园区设立的孵化基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案例。

  (九)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十)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产业园区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十一)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一条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中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八)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留学生、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二条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大学科技园”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大学科技园,待条件具备时,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申请认定。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函〔200344号)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经批准启动建设或被认定为大学科技园,省直有关部门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依托的大学和产业园区要给予大学科技园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根据建设发展实际,对成绩突出的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各市(州)政府应贯彻执行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省政府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九条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条推动建立大学科技园信息平台,鼓励组建大学科技园协会组织或区域战略联盟,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大学科技园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上通告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mobile48365-365 联系方式:0431-88932119 吉ICP备100002019号-2
技术支持: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