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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7-20 15:00:00 来源:

   

                    关于《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等实施后,有效规范了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了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2016年专利申请量18922件,比2005年增长361.40%,专利授权量9995件,比2005年增长394.07%。但是,由于宣传和管理制度上的欠缺,我省现阶段还存在着对知识产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认知度不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试点示范探索加以解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工作及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有关省(区、市)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强市、强县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因此,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7)深入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加快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和强区的要求,促进知识产权为我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制定《吉林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市县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是必要的。 

  二、制定本《办法》过程 

  今年年初,我厅按照关于开展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起草了本《办法》,起草过程中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借鉴了有关省(区、市)的管理经验并注重与《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相衔接,为保证《办法》的质量和能更好的实施,我们多次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并通过各种方式征求有关市(州)、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意见,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分为总则、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申报、试点和示范市(州)、县(市、区)的管理、附则等四章十八条。 

  (一)关于试点示范的主体:本《办法》规定:申报试点和示范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 

  (二)关于试点示范的称号:本《办法》规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称号分别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试点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市工程示范市(州)、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吉林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 

  (三)关于试点的主要任务:本《办法》规定: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着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 

  (四)示范的主要任务是:本《办法》规定: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制定实施市(州)、县(市、区)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经费支持制度、政策扶持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运用效益、执法保护效果、服务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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