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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常见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 2016-05-02 15:30:00 来源: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常见问题解读

 

  1.法律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答: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如何归属?

  答: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给予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哪些奖励?

  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取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4.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1)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形成明晰的产权,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影响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

  (2)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12]87号)

  5.吉林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有哪些扶持措施?

  答:(1)对符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基本申报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均可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推荐。原则上入选人数分别不低于全省评选人才总数的10%、20%和30%。

  (2)重点选派符合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急需紧缺人才海外培养合作项目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赴国外进行为期半年至两年的留学深造。在国外留学期间,由省人才开发资金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学习生活补助经费额度给予1:1比例的配套资助。

  (3)获得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重点资助计划项目、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等国家专项资金资助和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由省人才开发资金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给予1:1比例的配套资助。

  (4)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设站单位提供正常科研经费资助外,由省人才开发资金给予6—1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经费。

  (5)获得年度吉林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由省人才开发资金给予7—2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

  (6)入选省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及优秀创新团队计划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由省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给予20万元以上的经费资助。

  (7)积极争取国家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资金扶持,每年资助100名左右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免费参加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经费中列支专项资金,每年举办3—5期专题研修班,资助200名左右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免费参加培训研修。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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